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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3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39號原 告 GANDHI RITESH SUBHASHCHANDRA(中文姓名: 雷特

斯)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陽甯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狀復未記載被告之住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4,9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之住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