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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3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57號原 告 趙清華 住○○市○○區○○○○街0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 侯妙璇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坤滄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移轉登記之標的物即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2分之1)及其上同段194建號建物(所有權權利範圍2分之1),原告若獲得勝訴判決可得享有客觀利益價額,並請檢附土地登記謄本、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或陳報上開房地目前交易價值(市價)之相關證據資料供參,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