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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3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59號原 告 李淑貞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安威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2,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裁判案由:分配合夥利益
裁判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