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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3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63號原 告 張宗城訴訟代理人 趙仕傑律師被 告 元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敏希被 告 元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翊吟當事人間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69,007元(本金29,371,853元、自114年7月2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9月8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197,154元,合計29,569,0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