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86號原 告 吳佩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秀堡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