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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3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86號原 告 吳佩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秀堡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