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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84號原 告 黃娜婉 住○○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洪宇謙律師被 告 陳慧儒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6

分別定有明文。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法院應查明擔保之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及各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比較其價額之高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不得遽依各該抵押權所擔保最高限額之債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47號、104年度台抗字第731號裁定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703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塗銷。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系爭不動產價額二者較低者為準。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而供擔保不動產之價額則為178萬7027元【計算式:

(1857-14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3600元/平方公尺×面積

57.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857-49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3646元/平方公尺×面積833.6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5)+703建號建物課稅現值747600元=0000000元,元以下4捨5入】。兩相比較,應以較低之不動產價額為準,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8萬7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