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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93號原 告 巫文傑

巫承勲被 告 禾臆肉舖即謝瑞桐

早安早點即張茂賢

阿妹妹檳榔即洪紹仁

品誠鮮魚行

二林芊葳芊豐菌茹行

和裕牧場即蔡穎溱

台東山雞即包嘉蓉

冠益生鮮豬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如附表所示面積(下稱系爭土地),依系爭土地謄本所載如附表所示之公告現值,其交易價額即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81,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另應陳報載有被告負責人及設立地址之商業登記資料,並提供各該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雅慧附表:

編號 起訴狀附圖編號 被告 臺中市○區○○段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元/每平方公尺) 交易價額(新臺幣/元) 1 54 禾臆肉舖即謝瑞桐 988 3 89,099 267,297 2 46 早安早點即張茂賢 988 3 89,099 267,297 3 44 阿妹妹檳榔即洪紹仁 988 3 89,099 267,297 4 56 品誠鮮魚行 988 3 89,099 267,297 5 57 二林芊葳 988 4 89,099 356,396 6 59 芊豐菌菇行 988 3 89,099 267,297 7 28 和裕牧場即蔡穎溱 989-1 2 79,300 158,600 8 38 台東山雞即包嘉蓉 988 2 89,099 178,198 9 11 冠益生鮮豬 989 3 83,792 251,376 合計 2,281,055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