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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95號原 告 曾黃金蓮

曾慶昇曾一平曾慶國蔡季燕蔡定巧蔡定陸蔡季君蔡珍秀蔡季龍曾淑蓉蔡旻儒蔡旻宜被 告 張滄田

蔡春頻即張蔡春頻

黃立堂即黃揮嵐

張明煥林靜惠即林垂芳之繼承人

林崇仁即林垂芳之繼承人

李林純惠即林垂芳之繼承人

林欣蒂即林垂凱之繼承人

林欣蘋即林垂凱之繼承人

林欣華即林垂凱之繼承人

林斯珍即林垂凱之繼承人

林爵臣即林垂凱之繼承人(LIN CHUEH-CHEN)

林俊臣即林垂凱之繼承人

林幸臣即林垂凱之繼承人

林純琲即林垂凱之繼承人(LIN SUNFAI)

林貞臣即林垂凱之繼承人

許寶珠即林垂凱之繼承人當事人間優先承購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共同提起之訴訟,訴之聲明共計12項,觀其內容,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塗銷登記及辦理繼承登記(即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10項部分),其等最終經濟目的係在請求被告將起訴狀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給原告(即訴之聲明第11、12項),故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意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訴之聲明第11、12項合併計算之。經換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01,400元(〈147+63+48〉x283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日期:2025-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