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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0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013號原 告 立堡包裝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焜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56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7,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