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015號原 告 羅奕旻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志宇發支付命令,惟該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異議之效力是否及於連帶債務人許致誠尚屬未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0,612元,應繳裁判費19,6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