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0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038號原 告 紀詠淳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安、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344號),惟被告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2萬2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2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萬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鉉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