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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0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053號抗 告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宋明龍相 對 人 吳連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8日本院所為114年度補字第3053號裁定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5年7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