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0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061號原 告 永誠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東海上當事人與被告品鋐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