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79號原 告 張雅婷被 告 潘西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返還新臺幣300萬元。㈡被告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區○○路00號拆屋還地返還原告。然原告未表明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且經本院函詢原告其第二項聲明請求返還範圍為多少,據其覆稱:「拆屋還地面積共70坪、空地返還220坪」等語,未明真意,亦與其所提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所載臺中市○○區○○段0地號土地、同段6地號土地面積未合,故原告第二項聲明請求返還之範圍尚未具體明確,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其起訴程式尚有不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附表(幣別:新臺幣):
應補正事項 一、 ㈠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又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 ㈡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即何人何時何地發生何事),應依法補正之。 二、 ㈠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的程式。 ㈡原告第一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第二項聲明部分,如: ⒈依原告起訴狀及所附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所載,其請求返還者乃臺中市○○區○○段0地號土地、6地號土地全部(下合稱系爭土地),則訴訟標的價額為454萬2,9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797㎡×114年度公告現值5,700元/㎡=4,542,900元),與第一項聲明合計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行核定為754萬2,900元,應徵裁判費8萬9,835元。 ⒉如為原告民事補正狀所載「拆屋還地面積70坪」,則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1萬9,014元【計算式:231.406㎡(即70坪換算)×114年度公告現值5,700元/㎡=1,319,0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與第一項聲明合計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行核定為431萬9,014元,應徵裁判費5萬2,044元。 ⒊如為原告民事補正狀所載「拆屋還地面積70坪」加計「空地返還220坪」,則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1萬9,014546萬4,487元【計算式:958.682㎡(即290坪換算)×114年度公告現值5,700元/㎡=5,464,487元】,與第一項聲明合計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行核定為846萬4,487元,應徵裁判費10萬0,599元。 ㈢如請求返還之面積非本院上開㈡所示者,請原告自行預估上開請求拆除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依系爭土地11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前開地上物占用土地面積若干平方公尺),再加計聲明第一項之300萬元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自行補繳裁判費(並應陳報本院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