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082號原 告 詹雅葳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偉綸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301元(2,753,125元+127,1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1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