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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0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094號原 告 霓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丑智被 告 順順藥行即陳坤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萬92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