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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11號原 告 由非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為彤上列原告與被告超維汽車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裁判案由:請求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