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12號原 告 鄭文瑞訴訟代理人 黃厚善律師複代理人 鄭天晴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雲琬、鄭夙真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0,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