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27號原 告 林盈盈當事人(被告弘曄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逾期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27號原 告 林盈盈當事人(被告弘曄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逾期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