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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32號原 告 黃銘廷

黃梅貞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銘煜等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5萬8,2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4,632元(即原告請求金額750萬元,加計自113年9月1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29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參附表)。

二、補正被繼承人黃培津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三、提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應載明全體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完整姓名、地址)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歷次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補正事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盈呈附表:(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迄期間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750萬元 1 利息 750萬元 113年9月10日至114年11月29日 (1+81/365) 5% 45萬8,219.18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795萬8,219元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