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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37號原 告 鎧全鐵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永川訴訟代理人 莊大軍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5萬728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萬72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