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1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51號原 告 AB000-A112768訴訟代理人 葉家瑄律師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林鈺展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