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53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被 告 賴錫登

賴藝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3萬4,73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83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同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2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另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間於民國114年6月17日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8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賴藝慧應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回復登記為被告賴錫登所有。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坐落同地段、建築完成年月、門牌號碼、總樓層數及面積等條件相仿之房地,如附表所示,交易總價為新臺幣(下同)980萬元,較原告主張之債權額113萬4,730元為高,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準,核定為113萬4,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盈呈附表:(日期均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編號 交易日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主要用途;建材;總樓層數 建築完 成年月 建物移轉面積(㎡) 交易總價 1 114年7月31日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同市區○○段0000地號 住家及商業用、加強磚造、2層 70年1月 106.89 980萬元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