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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56號聲 請 人 朱松龍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代表朱正忠間命祭祀公業法人為一定行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