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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57號原 告 林郁玟

林昱仁

林郁青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被 告 廖林美代

顧育菁林喬美林家禾林毓臻(原名林曉文)

林信宏林信毅吳秀華

林明思林明君林宣妤林家慶林淑慧

林淑貞林瑩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2萬1,295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721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6、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顧育菁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甲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廖林美代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乙抵押權)登記塗銷,並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

(二)就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前揭說明,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除供擔保物之價額少於債權額外,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然系爭不動產於原告起訴時因無實際交易價格供本院判斷,爰參以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3樓之3房屋(含坐落土地)與系爭不動產位在相鄰大樓,且面積、位置、建築形態及屋齡均與系爭不動產相似,應得作為系爭不動產價值之參考。而該房地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826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該價格應與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相當,且已超過系爭甲、乙抵押權分別擔保之債權額10萬0,617元(計算式:3萬3,539元+3萬3,539元+3萬3,539元)、20萬1,234元(計算式:6萬7,078元+6萬7,078元+6萬7,078元),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甲、乙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核定為30萬1,851元(計算式:10萬0,617元+20萬1,234元)。

(三)就分割共有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不動產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而系爭不動產於原告起訴時因無實際交易價格供本院判斷,參考鄰近不動產於111年11月28日之交易價格為826萬元,應與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相當,業如前述。又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權利範圍共756分之75(計算式:756分之25+756分之25+756分之25),故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81萬9,444元(計算式:826萬元×756分之75,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2萬1,295元(計算式:30萬1,851元+81萬9,4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附表一:

編 號 1 2 3 不 動 產 標 示 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00○號建物 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00○號建物 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00○號建物 面 積 1033 平方公尺 95.6 平方公尺 1033 平方公尺 95.6 平方公尺 1033 平方公尺 95.6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0000000分之3400 756分之25 0000000分之3400 756分之25 0000000分之3400 756分之25 抵押權登記事項 編 號 1 2 3 收 件 字 號 山普登字第074640號 山普登字第074641號 山普登字第074642號 登 記 日 期 114年7月9日 114年7月9日 114年7月9日 權 利 人 顧育菁 顧育菁 顧育菁 權 利 種 類 普通抵押權 普通抵押權 普通抵押權 擔保債權總金額 3萬3,539元 3萬3,539元 3萬3,539元附表二:

編 號 1 2 3 不 動 產 標 示 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00○號建物 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00○號建物 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00○號建物 面 積 1033 平方公尺 95.6 平方公尺 1033 平方公尺 95.6 平方公尺 1033 平方公尺 95.6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0000000分之3400 756分之25 0000000分之3400 756分之25 0000000分之3400 756分之25 抵押權登記事項 編 號 1 2 3 收 件 字 號 山普登字第074650號 山普登字第074651號 山普登字第074652號 登 記 日 期 114年7月9日 114年7月9日 114年7月9日 權 利 人 廖林美代 廖林美代 廖林美代 權 利 種 類 普通抵押權 普通抵押權 普通抵押權 擔保債權總金額 6萬7,078元 6萬7,078元 6萬7,078元附表三:

土 地 部 分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原告 權利範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1 臺中市 ○區 ○ ○ 2-6 1033 10000分之136 林郁玟:0000000分之3400 林昱仁:0000000分之3400 林郁青:0000000分之3400 建 物 部 分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原告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門 牌 號 碼 01 381 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商業用、7層樓 一層:95.60 無 全部 林郁玟:756分之25 林昱仁:756分之25 林郁青:756分之25 臺中市○區居○街00號 共有部分:○段○小段378建號,面積213.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45; ○段○小段304建號,面積942.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6。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