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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59號原 告 周容慧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原告與被告張宸悅間返還借款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3,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