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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6號原 告 蔡月蘭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律師被 告 吳俊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63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移轉附表一不動產如「應有部分」欄所示所有權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萬9,17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錦源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建號/地號 應有部分 價額 計算式 1 臺中市○里區○○段000○號建物 1/2 209,200元 418,400元(課稅現值)×1/2=209,200元 2 臺中市○里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2 732,976元 24,400元(114年度公告現值)×60.08㎡(面積)×1/2=732,976元 3 臺中市○里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2 791,902元 24,400元(114年度公告現值)×64.91㎡(面積)×1/2=791,902元 4 臺中市○里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20 755,095元 24,400元(114年度公告現值)×206.31㎡(面積)×3/20=755,095元 合計 2,489,173元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