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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61號原 告 十睿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立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潘俊安即安絜國際、陳采絜即安絜國際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另應提出被告潘俊安、陳采絜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