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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76號原 告 陳秀平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妃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5所示應補正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1、5之事項,即駁回其訴。原告為上述補正後,應提出一份「記載完整」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且除提出正本於本院外,亦應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峻彬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說明 1 陳報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所坐落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何。 為確認訴之聲明第1項原告所欲確認之界址範圍,爰命原告陳報左列事項。 2 陳報系爭土地、系爭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全部)。 為確認系爭建物及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爰命原告陳報左列事項。 3 請原告依據系爭土地、系爭建物登記謄本所載所有權人之姓名,提出該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為確認原告訴之聲明第1、3項之被告人別,爰命原告陳報左列事項。 4 陳報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原告所有土地)地籍圖影本。 為確認原告所欲確認之界址範圍,以及原告所有土地坐落情形、與系爭土地相鄰之界線,爰命原告陳報左列事項。 5 陳報欲訴請被告返還之原告所有土地面積(平方公尺),並以地籍圖影本為底稿,概略繪製欲請求被告拆除之電梯、電源線坐落於原告所有土地上之位置。 原告未於起訴狀敘明欲請求被告「陳美妃」拆除地上物之「約略面積」,聲明未臻明確,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命原告陳報。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