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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77號原 告 朱昱霖

吳雨澄吳昕樺林育珍

朱文玲朱李麗紅王春玲許賜榮許蕙宇簡兆緯藍婉瑜陳柏宏陳品妘陳素珠陳碧蘭陳怡彤上列原告與被告盛惟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等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9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