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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85號原 告 劉守中

何嘉修賴堃生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睿誠間請求確認過水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內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並命原告補繳,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陳報其所有土地對被告土地有過水權之「面積」及「原告所有土地通行被告土地所增加價額」,並提出相對應之證據資料。若原告未能查報其所有土地使用鄰地所增加價額,請自行參酌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關於估算不動產役權價值之規定,以原告土地申報地價4%為其1年之權利價值,按存續年期計算,未定期限者,則以7年計算其價值,並據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暨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盈呈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陳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同時提出補正後書狀之繕本1份。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