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92號原 告 楊淑眞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該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5,810元,應繳裁判費38,4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