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93號原 告 梁盈萍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被 告 梁閔雄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0000分之121,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6356、6399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各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地下層之3、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7樓之6之建物,其等權利範圍分別為27000分之105、3分之1)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其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9,500元、面積為1,673平方公尺,則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334,014元(計算式:49,500元×1,673平方公尺×30000分之121,元以下四捨五入);又依上揭建物115年期房屋稅籍證明書,原告請求被告移轉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地下層之3權利範圍27000分之105部分之現值為13,029元(計算式:3,350,200元×27000分之105,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請求移轉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7樓之6權利範圍3分之1部分之現值為111,333元(計算式:334,000元×3分之1,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58,376元(計算式:334,014元+13,029元+111,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應補繳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