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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0號原 告 張佑誠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被 告 張譯辯

張鳳娥

張淑娟

張惠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48,741元(參見原告提出本件請求分割土地之登記謄本記載公告現值105114元/㎡×面積176㎡×原告持分4/5=00000000.2元,及原告提出本件請求分割建物之房屋稅繳款書記載房屋稅課稅現值486900元×原告持分1/10=48690元,計算式:00000000元+48690元=000000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及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