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04號原 告 陳明勲
陳明清陳政平被 告 陳彥魁
陳穩揚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返還土地之訴,既以土地之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則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04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2人將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不動產;陳穩揚將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6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3人所有,揆諸前揭說明,訴訟標的價額為系爭土地交易現值新臺幣(下同)308萬6,67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65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振鐙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元/㎡)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61.03 1萬1,300元 1/6 【計算式:1萬1,300元/㎡461.03㎡1/6=86萬8,273元】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17.31 1萬1,300元 1/6 【計算式:1萬1,300元/㎡1117.31㎡1/6=210萬4,267元】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0.60 1萬1,300元 1/6 【計算式:1萬1,300元/㎡60.60㎡1/6=11萬4,130元】 本件於114年12月12日起訴,爰以系爭土地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合計:308萬6,670元 【計算式:86萬8,273元+210萬4,267元+11萬4,130元=308萬6,6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