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15號原 告 陳月英即松群護理之家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複代理人 李惟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進財、曾金屘間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