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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25號原 告 富鵬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關孟新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九川營造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九鑄建築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萬31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併請原告於上開期間補正起訴狀上原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或補正委任黃銘煌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