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29號原 告 億鑫水產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粘振源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蔣惠君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