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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30號原 告 陳銘宗上列原告與被告阮○○間袋地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應補正事項」欄編號1至4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為不動產所有人所有權之擴張、鄰地所有人所有權之限制,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不動產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又其不動產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不明時,應可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規定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不明時,以需役地申報地價4%為其1年之權利價值,按存續年期計算,未定期限者,則以7年計算其價值,而與通行供役地之價額無關(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12號、100年度台抗字第960號、112年度台抗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再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定。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亦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其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之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袋地,需通行被告所有之同段765地號土地方能到達對外道路,因此依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主張袋地通行權。然原告起訴有如下附表「補正理由」欄所示不合法定程式之違誤,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應補正事項」欄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其他注意事項:㈠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

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原告日後提出之書狀,如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之格式記載,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之規定拒絕其書狀之提出,此時將不生書狀提出之效果。

㈡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鉉岱附表:編號 補正理由 應補正事項 1 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訴之聲明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亦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其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 ⑴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請求法院判決之結論,需明確表示如何通行,並可搭配附圖)。 ⑵附圖:另以地籍圖謄本圖示原告欲請求通行765地號土地之位置及範圍(宜以紅色斜線或螢光筆標示)。 2 原告起訴僅列「阮○○」為本件被告,惟未具體敘明被告全部姓名,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 ⑴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及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同段765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 ⑵如765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應提出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手抄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3 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就以上應補正事項,應提出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或影本(含證物)到院,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4 原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⑴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土地因可通行被告所有765地號土地所增加之價額),並敘明依據,且按該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計算並繳納應繳納之裁判費(可至司法院網站民事裁判費試算表輸入前開訴之聲明請求金額或價額,即得知第一審裁判費應繳納之數額)。 ⑵如未能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揆諸前揭說明,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不明時之計算方式,據以核算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6731元【計算式:1760元/平方公尺(民國114年1月申報地價)×216.58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7年=10萬67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30元。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