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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35號原 告 彭美智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自強、顏智蓉、林錚洛、許麗環及陳虹均(原名陳宥均)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039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應繳裁判費8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8,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