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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2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39號原 告 陳邦杰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高訢慈律師張雅茹律師原告因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1萬8,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4,276元,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萬3,776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