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40號原 告 盟特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賢六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宇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3,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242元,經扣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5,7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