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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2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45號原 告 蕃茄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雄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思瑀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