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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2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50號原 告 江紅竺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之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99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7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5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
裁判日期:202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