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41號原 告 郭智勇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光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41號原 告 郭智勇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光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