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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62號原 告 劉瑞興被 告 陳思錡

曾香琦陳延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㈠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思錡為其債務人,被告陳思錡與本件其

餘被告公同共有繼承被繼承人施枝春(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死亡)之不動產,被告間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已侵害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聲明請求:⒈被告間於112年9月18日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82.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其土地上建物樓房全棟(即建號202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⒉被告間於112年9月18日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993.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0,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⒊被告間於112年9月18日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4,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⒋被告間於112年9月18日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1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7/1200,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⒌被告應將上開不動產於112年9月18日經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以遺產分割協議書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公同共有。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其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亦即債務人陳思錡之應繼分價額,低於原告之債權額時,則以應繼分價額計算。又查,原告對被告陳思錡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有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79355號債權憑證在卷可稽,另原告主張撤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該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應為系爭不動產價額之3分之1,則為882,424元【計算式:(1,796,895+329,236+208,657+110,483+202,000)x1/3=882,424,元以下四捨五入】,亦有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撤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標的價額,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撤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標的價額核定為882,4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抗告狀繕本),並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裁判日期:202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