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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70號原 告 黃國峯被 告 藏藝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顏三川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之法律關係(法律依據)。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指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須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係請求「撤銷」被告2025年2月11日違法公告之決議「確認無效」,然「撤銷決議」與「確認決議無效」係屬不同之訴訟標的(即法律依據),是原告應清楚表明訴訟標的(即法律依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㈠訴訟標的。 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訴請確認無效或撤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裁判費20,805 元,逾期未補正及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並應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亦應提出繕本或影本1份,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裁判日期:202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