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73號原 告 林吟蓉被 告 洪瑞煌即洪惠齡之繼承人

游湞冠即洪惠齡之繼承人

游朝鈿即洪惠齡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洪湞冠即洪惠齡之繼承人」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游湞冠即洪惠齡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洪湞冠即洪惠齡之繼承人」之記載,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裁判日期:202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