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85號原 告 蔣鈞兼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85號原 告 蔣鈞兼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