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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1號原 告 王誌均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瑋即瑋育興業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02-03